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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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10月31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暴行。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早有历史结论和法律定论。为了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每年12月13日国家举行公祭活动,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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