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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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0 頁 | |
高等法院分院,其職權與本院同,自有受理反革命案件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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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其職權與本院同,自有受理反革命案件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