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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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989年10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近年来,报刊和图书出版事业蓬勃发展,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一些报刊和出版社的政治方向有严重错误,思想倾向不好,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有其他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低级庸俗的、封建迷信的和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泛滥成灾。报刊和出版社发展过急过快,布局不合理,出版物过多过滥,超越了管理能力、编采力量和纸张生产能力,既给国家增加了困难,又使出版物质量下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要求,在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同时,要采取坚决措施,对政治方向严重错误、思想倾向不好和过多过滥的报刊和出版社,大力进行压缩整顿。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和出版社的压缩[编辑]

凡属下列情况的报刊应予撤销登记:

  1. 长期或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在这次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错误严重、影响恶劣的报刊;有其他严重政治错误的报刊。
  2. 刊载淫秽色情的文字、画面,或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严重的报刊;格调低劣,内容污浊,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报刊。
  3. 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而被少数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所把持的“同人报刊”。
  4. 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刊,特别是有买卖刊号行为的报刊。
  5. 以办报刊为名,不择手段地进行摊派聚敛钱财的报刊。

凡属下列情况的报刊应予停办或合并:

  1. 按照“一部一报”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办报纸超过一种以上者,超出的停办或合并。少数因工作需要而不宜停办或合并的报纸,经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原则上须由大报改为小报(即由对开改为四开,版次不超过四版)。各部门所办期刊过多的,也要大力压缩,性质相同、内容重复的要合并。不同部门主办的性质相同、内容重复的报刊要进行归口合并。与本部门专业分工不符合的报刊,应停办。部门在地方办的报刊如不能迁至部门所在地或转归地方主办,应停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地区和部门办的报刊,也应按上述原则压缩、合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党委机关报,原开版可不变,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原开版可不变,其他报纸不得超过四开四版。
  2. 数量过多、内容雷同或布局不合理的报刊,如文艺类报刊(特别是地、市办的通俗文艺报刊),学生课外学习辅导类报刊,信息文摘类报刊,公安法制类报刊,广播影视类报刊等,都要压缩、合并。
  3. 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合格的编采人员和必要的物质条件(特别是没有固定的合法经济来源)的报刊,应坚决停办。
  4. 缺少学术价值、读者面窄、发行量很少、经济严重亏损的报刊,应停办或与相近报刊合并。
  5. 主要用于厂矿、企业内部的报刊,凡按“国内统一刊号”登记的,原则上应转为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
  6. 中央一级主要报刊社和省一级党报、党刊社附带办的报刊,除极少数必须保留外,应予停办;其他各级各类报刊社附带办的报刊,一律停办。
  7. 旬刊(含旬刊)以上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原则上停办。
  8. 对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要大量压缩。各地违反报刊审批规定自行批准的报刊,一律停办。
  9. 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报刊”,应予停办。

凡属下列情况的出版社应予撤销登记:

  1. 长期或突出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恶劣的出版社;有其他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社。
  2. 出版淫秽色情图书情节严重的出版社。
  3. 出版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图书或格调低劣、内容污浊、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书情节严重的出版社。
  4. 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出版社,特别是有买卖书号行为的出版社。

凡属下列情况的出版社应予停办或合并:

  1. 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合格的编辑人员和必要的办社条件的出版社,应停办。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原则上各保留一家出版社,其余的停办。
  3. 布局不合理、业务重复交叉的出版社应予停办或合并。
  4. 不具备办社条件或指导思想不端正的大学出版社,应予停办。
  5. 为扩大出书范围,在正式社名之外又增设的“副牌”出版社,除业务必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应停办。
  6.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期刊社办的出版社,应停办。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社办的出版社,应停办。
  8. 出版社设在各地的分社、编辑分部或变相分社、编辑分部,一律撤销。
  9. 主管部门长期放任不管,或实际上没有主管部门,由部分人所办的“同人出版社”,应停办。

以上压缩工作,涉及全部报纸、出版社和社会科学类期刊。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的压缩,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另行规定。音像出版单位的压缩,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另行规定。

二、报刊和出版社的整顿[编辑]

报刊和出版社的压缩工作应与整顿工作紧密结合。在压缩的同时,要对现有报刊和出版社进行思想整顿、组织整顿,对有经济问题的报刊和出版社要进行经济清理。所有出版社都要重新登记。

思想整顿要结合本单位这几年的工作实际特别是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实际,普遍、认真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提高干部、党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工作的着眼点要放在争取、团结大多数。要组织编辑、记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新闻出版队伍的理论素养。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主义报刊和图书出版事业的性质、方针和任务的认识,认真进行遵守宣传纪律、出版管理规定的教育,反对任何摆脱党的领导的错误观点和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在思想整顿的基础上,要对报刊和出版社进行以整顿领导班子为重点的组织整顿。对抗拒或抵制中央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正确方针的,对长期宣扬或支持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为其提供阵地的,要坚决撤销领导职务或调离领导岗位。要选拔任用那些真正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能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同志担负领导工作。同时,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和提高报刊和出版社编辑、采访队伍的素质,选调一些政治上强、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到报刊社和出版社工作。

对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不择手段地牟取钱财,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的报刊和出版社(包括其在各地设的记者站、办事处、分社、编辑分部等),要严肃处理。

对巩固整顿成果,今后必须加强对报刊和出版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报刊和出版社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加强对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工作的领导[编辑]

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亲自抓,组织专门班子,认真负责地落实压缩整顿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好压缩整顿后的人员安排等善后工作。压缩整顿工作,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力求准确稳妥。同时应态度坚决,防止走过场和草率从事,防止那种从总体上赞成大力压缩报刊和出版社,而一旦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时却又以种种借口要求保留的情况。各级领导都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不要传口信、批条子,也不要采取其他形式干扰压缩整顿工作。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压缩报刊的工作应在今年十月底基本完成。凡属被撤销登记的报刊,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再出版;凡属停办或已被合并的报刊,原则上可出版至今年年底,从1990年元月一日起不得再出版。压缩出版社的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凡属撤销登记的出版社,自撤销之日起停业;凡属停办或合并的出版社,应在今年年底前停业。个别应予压缩而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研究的报刊和出版社,经批准后,压缩工作可在明年上半年完成。从现在起至1990年底,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报刊和出版社,不得扩大报刊篇幅和增加刊期。

在1990年1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情况的专题报告。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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