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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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作者: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华民国12年(1923年)6月
  •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妇女,劳工,农民等工作之职员。
  •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中央委员缺职时应以候补委员补缺。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
  • (三)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三人其职务如下:
    • 委员长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会议,遇委员长缺席时,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员长之职权。
    • 秘书员〔负〕本党内外文书及通信及开会记录之责任,并管理本党文件。本党一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
    • 会计在中央督察之下,管理本党财政行政,并对于各区各地方及本党一切机关之财政行政负责。
  • (四)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每四个月开一次,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中央局自己或经中央执行委员四人之请求,可召集特别会议。在请求书上须说明开会讨论之问题及其理由。
  • (五)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之,附加会议之日程。
  • (六)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局之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但召集临时全党大会之议决,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取决。
  • (七)中央执行委员会,须在全党大会开会日期前至少两月通知召集,附寄议事日程草案,并请地方于通知后一月内交齐议案。各地方议案须互换。
  • (八)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报告,在开会一月之前寄与地方。
  • (九)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后报告大会。
  • (十)如有本党三分一之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时,执行委员会必须在接到请求书之一月内召集本党临时大会。请求书上必须说明请求召集临时大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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