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朝鲜撤兵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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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约 | 中日朝鲜撤兵条约凡三条 又名: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天津条约 大清国、大日本国 1885年4月18日 |
马关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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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特派全权大臣 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 兵部尚书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 李;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专条,以敦和谊。所有约款胪列于左:
一、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日本国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两国均允劝朝鲜国王教练兵士,足以自护治安。又由朝鲜国王选雇他外国武弁一人或数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国均勿派员在朝鲜教练。
一、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派全权大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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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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