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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新民会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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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新民会宣言
作者:中华民国新民会
1938年4月
本作品收录于《《新民会报》第1号, 1938年4月1日》

慨乎战祸弥漫于全境,国家已频于覆亡,百万生灵,膏于锋镝,名都大邑,废为邱墟,此皆国府之责也。任用私人,窃政弄权者,十有馀载,秕政百出,失信于内外,妄动干戈,残民自逞,此皆党部之责也。更以喜怒为黜陟,以聚敛为能事,倒行逆施,政无常轨,徒知容共媚外,使国家化为焦土,牺牲千万之无辜同胞,消耗亿兆之公私帑,湮灭中华五千年之文化,迄今犹恬不知悔,今也蒋宋之门阀独存而四万万之民族危矣。此实国人蹶起之秋,幸有忧国之士建立新政权,与民更始,吾人等当兹危局,未敢后人,自须互相奋励,提挈协助。新政权出人民于水火,救祖国于危亡,是乃我中国现代同胞之共同使命,允宜集众议策群力,挽狂澜于既倒者也。夫邦有道则昌,民无信不立,必先发扬东方之文化道德,显彰古昔之圣哲遗训,进而剿灭国共两党之邪说,纳人民于正轨。是以吾人之主义在乎新民,质言之宣德达情,以期沟通民意,开发产业,以期安定民生。本会与新政权表里一体,首先拥护新政权,为反共战线之斗士,进而培养民力,实现友邻之共荣,而终极之目标为贡献于人类之幸福与世界之和平。海内忧国之士曷兴乎来,特此宣言。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民国新民会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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