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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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196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6年3月29日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六年/第四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六六年/第一号

(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1966年)
  2.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66)国议字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
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
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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