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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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年4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7号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
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建议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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