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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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3年3月3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0号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编辑]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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