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 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9年2月21日 发布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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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在一九九六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决定产生第一届政府的具体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谘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专业界 25%
劳工、基层、宗教等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5%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55人组成,其中:地区性代表人士15人,工商、金融界16人,专业界12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12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凡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出现缺额,可由推选委员会进行补缺选举。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宣誓就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同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