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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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绍史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作说明
2021年12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绍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重点, 增强工作实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更加规范有力的法律支撑,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批准,财经委于2020年11月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订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财经委认真研究宪法、法律和中央有关文件,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意见建议,积极与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起草形成《决定(修订草案)》。之后,征求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就重大问题反复协调、形成共识,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9 月18日,经财经委第五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编辑]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实现了监督常态化,对促进政府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决定》已实施二十多年,从当前工作实践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反映看,亟需进行修订。

第一,需要体现新时代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经济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特别是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所明确的, “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时,党中央对人大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是当前和今后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引和遵循,需要充分体现到常委会关于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中。第二,一些重要方面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对计划规划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计划规划调整、重大事项报告、重大工程项目监督、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工作机制,以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细化、强化和充实。第三, 《决定》实施二十多年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委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改进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创新,需要将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第四, 《决定》的某些规定需要与之后制定和修改的监督法、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等做好衔接。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辑]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党的经济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对标对表新时代新阶段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聚焦工作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等,进一步推动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四是兼顾必要与可行。全面总结《决定》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推进人大监督工作探索创新。五是现行法律和其他决定中已作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决定(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编辑]

《决定(修订草案)》共29条,主要有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

为充分体现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 《决定(修订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细化和完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针对现行《决定》和有关法律对计划规划初步审查、执行监督及调整的规定较为原则, 《决定(修订草案)》第三条至第十七条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细化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明确初步审查的重点、国务院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二是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三是明确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重点和需提交的材料。四是细化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可以对计划规划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况,明确调整报告时间。

(三)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明确监督重点

在计划规划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监督。为此,《决定(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经济工作监督的重点。主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界定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根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明确国务院应当报告的四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三是强化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四是从货币政策执行等五个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

(四)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

总结多年实践经验, 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 《决定(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二是运用审计监督成果、第三方评估、大数据技术等,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持。三是参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四是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五)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决定(修订草案)》规定,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一是在计划规划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二是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统一安排,围绕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对规划纲要执行进行监督。三是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时,由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告审查情况。

(六)充分发挥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对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提出明确要求,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此, 《决定(修订草案)》新增一条,对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分四款作了规定。

《决定(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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