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农办渔〔2019〕24号
2019年4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农办渔〔2019〕24号

近年来,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地区或从业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出现稻渔综合种养沟坑面积过大、种养环境不达标、稻米产量偏低、产品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问题抓紧整改

各地要加强对稻渔综合种养主体的管理,按照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通则》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种养面积的10%,水稻平原地区亩产量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亩产量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对本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产地和产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沟坑占比超过标准上限,种养环境、水稻亩产量或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等问题的,要抓紧进行整改。

二、强化指导监督,提高新发展主体质量

各地要对近期拟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稳粮增收”为根本前提,以“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为基本原则,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通则》的有关要求对沟坑占比和水稻产量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应措施,确保新上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在沟坑占比、种养环境、水稻产量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创建的省、市级示范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取消其称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稻渔综合种养发展现状和潜力空间,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有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四、加强支持引导,推动三产融合发展

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及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扶贫开发等政策支持范围。充分发挥科研高校推广机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品和区域公共产品品牌,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与美食餐饮、特色民宿、渔事体验、休闲垂钓和科普教育等旅游业态充分融合,提升稻渔综合种养经济效益和产业竞争力。

请相关省份将清查整改情况(包括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情况)于5月6日之前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开展调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联系人: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市场加工处李乐,电话010-59192960,邮箱sunfish@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附件:nby24.CEB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