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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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民国108年6月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9年6月6日
外交部外人协字第 1084152147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8年(2019年)6月6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综字第101475058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9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外交部外人协字第 1084152147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 1、9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行政院为继续维持并推展中华民国与美国间之各种关系,特设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任务)

本会任务为处理及协调中华民国与美国间相关事项。

第 3 条(主任委员)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

第 4 条(委员)

本会置委员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第 5 条(秘书长)

本会置秘书长,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6 条(驻外人员)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其人员得由外交部派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 7 条(编制表)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8 条(存续期限和隶属关系)

本会于中华民国与美国恢复外交关系后裁撤之;裁撤前业务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挥监督。

第 9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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