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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13年立法114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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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于民国113年12月1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3年(2024年)12月13日
中华民国114年(2025年)1月3日
公布于民国114年1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3001261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4年(2025年)1月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4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36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3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3130034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3, 4, 7条
中华民国 114 年 1 月 3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300126191号令修正公布第 3、4、7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统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权益,办理原住民族业务,特设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原住民身分与原住民族之认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与原住民族国际交流之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语言保存与传承及传播媒体之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四、原住民健康促进、社会福利、工作权保障、就业服务、法律服务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五、原住民族经济、观光、产业、金融服务、住宅、原住民族地区部落基础建设与传统智慧创作保护之规划、协调及推动、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规划、管理及辅导。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资源及传统生物多样性知识之调查、规划、协调、保护、利用、管理,原住民族传统领域之研究、调查、谘商、规划、协调、公告、权益回复及纠纷处理。
  七、所属原住民族文化发展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原住民族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与平地原住民轮流担任之;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副主任委员中,二人应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担任,且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者,应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为无给职,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应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员提请行政院院长就原住民族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易。
  前项委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具原住民族身分。

第五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前项人员,简任、荐任、委任各官等人员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进用原住民比例,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务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补足。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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