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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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6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军系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叛徒,某甲通谋伪军,侦查本国军情,系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帮助犯,应依该条款及刑法第三十条论处,如更有泄漏或传递军事上之秘密与叛徒情事,即应依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四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