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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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2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误乙为甲侦查起诉,法院仍误乙为甲判处罪刑,此种事实错误之有罪判决确定后,如实际受有罪判决之某乙,所提出之新证据,足认其对于该案应受无罪之判决,即与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相合,自得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