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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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号之创设与使用,意义不同,创设系选定某文字为商号之意思表示,使用即以已创设之商号行用于商业之谓,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但书所谓创设在前,系指商号之创设,在他人登记之商号创设之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