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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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征抗敌军人或其家属承租之房屋,虽供经营工商业之用,但别无住宅而自住于该房屋时,仍为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十条所称自住之房屋,其专供经营工商业之用者,自不在同条规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