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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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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71、20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宪兵官长执行军事检察职务,因侦查军司法案件,认有传唤被告之必要时,依现行法令,虽无签发传票之权,但得请求被告直接长官令其到案受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