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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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行在汉口所发行之钞票,除在民国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条例所定整理范围者应认为行政处分,依院字第一零七号解释办理外,其不在该条例整理范围内,持票人所受损失,自得向该管法院诉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