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分院首席检察官既兼辖附设地方庭首席检察官之职务,若地方庭检察官就初级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时,自应送由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