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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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8 页 | |
罢免乡镇监察委员,在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未施行以前,尚无法定程序,惟乡镇长依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本有权召集乡镇大会而罢免监察委员,依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又为大会之职权,则其罢免如果经大会合法之决定,自应在准许之列。至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施行以后(二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关于自治职员之罢免,自应依该法所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