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7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7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1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44 条 ( 21.09.27 ) |
在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前,对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声明异议,向法院起诉而未经判决确定者,依国民政府本年第一号训令,应认为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所谓尚未解决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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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1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44 条 ( 21.09.27 ) |
在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前,对于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声明异议,向法院起诉而未经判决确定者,依国民政府本年第一号训令,应认为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所谓尚未解决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