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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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8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县军民合作社支社副社长及办事员,除原有军人身份者外,不能视同陆海空军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