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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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11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期内土地被伪保甲长强迫出卖,即系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其意思表示经撤销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出卖行为视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