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56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6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7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仅在沦陷区域内充任伪妇女会长副会长秘书,而无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及第三条所称凭借敌伪势力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者,自不得以汉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