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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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6月1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6月16日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7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21号令
国家海洋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8 年 4 月 24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80032533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4201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0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001250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海洋委员会为办理海洋政策规划、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产业及人力培育发展业务,特设国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与发展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三、海洋研究与发展成果及技术之推广。
  四、海洋研究与发展之资讯搜集、人才培育引进及国际合作。
  五、海洋保育与海巡执法人员之教育、训练、认证及管理。
  六、其他有关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发展事项。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之设置)

  本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或教授以上资格聘任;副院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之聘任)

  本院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海洋委员会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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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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