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呈诉不服后虽准其自行呈请注销然法律上控告人本为检察官既别无明文规定自不得复因原告诉人两传不到遽即将案撤销原告诉人纵经死亡仍应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