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5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1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指定代行告诉人但以被害人事实上不能告诉现在又无他人得行使告诉权者为限

  数次贩卖鸦片烟陆续开设烟馆其行为本可各自独立如就各行为有连续意则系连续犯罪

  窃盗罪侵入加重乃保护各人于居住看守之一定场所内财产之安全其以他法实施与侵入同样结果之行为者亦应论以本罪

  窃盗如果查明确系拟往窃某处行至中途被获始得以未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