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禁处分应由审判衙门宣告并得于无罪判决书内谕知又监禁不得逾治疗必须期间应调查实况酌定为延期或解禁之处分如有他法可以代替监禁使其人不生危险时亦得不予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