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判决如经确定除显然违法得依非常上告纠正外唯县知事审理之案件有时得行补判并应注意暂行援用之刑事诉讼律草案执行编第四九七条至四九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