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利益是否不逾百元第三审法院自有审查之权既经第三审受理上诉发回更审第二审当然受其拘束
抗告程序与上诉程序不同第二审所为之裁决其案件虽不逾百元仍得向第三审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