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文书送达于居住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时将文书付与其长成之同居亲属或雇人者与付与应受送达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