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各友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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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各友邦书
作者:孙中山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5日
译者:陈布雷
本作品收录于《天铎报》和《民立报

本文本为英译中。据布雷译:《孙大总统对外宣言书》,载一九一二年一月六日上海《天铎报》第一版

  • 底本说明,“伍廷芳昨奉大总统命,缮发洋文电报一通”。日期即据此确定。

① 马阁(Marco Polo)通常译为马可波罗。
② 此处及下文数处讹字,系据本月七日上海《民立报》第-页所载《中华民国宣告各友邦书》校改。该篇与底本同为陈布雷所译。

③ 此处删二衍字“无穷”。

溯自满洲入主,据无上之威权,施非理之抑勒,裁制民权,抗违公意。我中华民国之智识上、道德上、生计上种种之进步,坐是迟缓不前。识者谓非实行革命,不足以荡涤旧污,振作新机。今幸义旗轩举,大局垂定,吾中华民国全体,用敢以推倒满清专制政府、建设共和民国,布告于我诸友邦。

易君主政体以共和,此非吾人徒逞一朝之愤也。天赋自由,萦想已夙,祈悠久之幸福,扫前途之障蔽,怀此微忱,久而莫达。今日之事,盖自然发生之结果,亦即吾民国公意所由正式发表者也。

盖吾中华民族和平守法,根于天性,非出于自卫之不得已,决不肯轻启战争。故自满清盗窃中夏,于今二百六十有八年,其间虐政,罄竹难书,吾民族惟有隐忍受之。以倒悬之待解,求自由而企进步,亦尝为改革之要求,而终勉求所以和平解决之道,初不欲见流血之惨也。屡起屡蹶,卒难达吾人之目的,至于今日,实已忍无能忍。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于万重羁轭。盖吾人之匍匐呻吟于此万重羁轭之下者,匪伊朝夕。今日之日,始于吾古国历史中,展光明灿烂之一页,自由幸福,照耀寰宇,不可谓非千载难得之盛会也。

满清政府之政策,质言之,一嫉视异种,自私自便,百折不变之虐政而已。吾人受之既久,迫而出于革命,亦固其所。所为摧陷旧制,建立新国,诚有所不得不然,谨为世界诸自由民族缕晰陈之。

当满清未窃神器之先,诸夏文明之邦,实许世界各国以交通往来及宣布教旨之自由。马阁①之著述,大秦景教碑之纪载,斑斑可考也。有明失政,满夷入主,本其狭隘之心胸,自私之僻见,设为种种政令,固闭自封,不令中土文明与世界各邦相接触,遂使神明之裔日趋僿野,天赋知能艰于发展,愚民自锢,此不独人道之魔障,抑亦文明各国之公敌,岂非罪大恶极,万死莫赎者欤!

不特此也,满清政府欲使多数汉人永远屈伏于其专制之下,而彼得以拥有财富,封殖蕃育于其间,遂不恤贼害吾民以图自利,宗支近系时拥特权,多数平民听其支配。且即民风习尚,满汉之间,亦必严至竣[峻]②之障,用示区别,逆施倒行,以迄于今。又覆征苛细不法之赋税,任意取求,迹邻掳劫。商埠而外,不许邻国以通商,常税不足,更敛厘金以取益,阻国内商务之发展,妨殖产工业之繁兴。呜呼!中土繁庶之邦,谁令天然富源迟迟不发,则满州[洲]政府不知奖护实业之过也。

至于用人行政,更无大公不易之常规。严刑竣[峻]制,惨无人理,任法吏之妄为,丝毫不加限制,人命呼吸悬于法官之意旨。问其有罪无罪也,不依法律正当之行为,侵犯吾人神圣之权利。卖官鬻爵,政以贿成。凡此种种,更仆难数。任官授职,不问其才能之何若,而问其权势之有无。以此当政事之大任,几何其不误国哉!

近年以还,人民不胜专制之苦,亦时有改革政治之要求。满政府坚执锢见,一再不许,即万不得已而暂允所请,亦仅为违心之举,初非有令出必行之意。朝颁诏旨,夕即背之,玩弄吾民,已非一次。其于本国光荣,视同秦越,未尝有丝毫为国尽力之意。是以历年种种之挠败,不足激其羞耻之心,坐令吾国吾民遭世界之轻视,而彼殆无动于中焉。

吾人今欲湔除上述种种之罪恶,俾吾中华民国得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谊,故不恤捐弃生命,以与是恶政府战,而别建一良好者以代之。犹恐世界各邦或昧于吾民睦邻之真旨,故将下列各条披沥陈于各邦之前,我各邦倘[尚]垂鉴之。
(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其缔结于革命起事以后者,则否。
(二)革命以前满政府所借之外债及所承认之赔款,民国亦承认偿还之责,不变更其条件。其在革命军兴以后者,则否。其前泾[经]订借、事后过付者亦否认。
(三)凡革命以前满政府所让与各国国家或各国个人种种之权利,民国政府亦照旧尊重之。其在革命军与[兴]以后者,则否。
(四)凡各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在共和政府法权所及之域内,民国当一律尊重而保护之。
(五)吾人当竭尽心力,定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国家于坚定永久基础之上,务求适合于国力之发展。
(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长国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当立法之际,一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
(七)凡满人安居乐业于民国法权之内者,民国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
(八)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

抑吾人更有进者,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人民之交际,此后必益求辑睦。深望各国既表同意于先,更笃友谊于后,提携亲爱,视前有加;当民国改建、一切未备之时,务守镇静之态,以俟其成,且协助吾人,俾种种大计终得底定。盖此改建之大业,固诸友邦当日所劝告吾民,而满政府未之能用者也。

吾中华民国全体,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书于世界。更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不徒享有种种之利益与特权,亦且与各国交相提挈,勉进世界文明于无穷③。盖当世最高最大之任务,实无过于此(也)。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文(签名)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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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48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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