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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务院文件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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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务院文件情况的报告
1982年11月17日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一号

我省自一九七八年开始,由省府办公厅批办国务院文件(原由省委办公厅批办)。几年来,由于省委、省府领导同志的重视和具体指导,在对国务院文件的批办工作方面,初步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保证了国务院文件能及时传达贯彻。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亲自过问,具体指导。我省省委、省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国务院文件的办理情况,一直很重视,要求比较严格。省委第一书记多次批示,要求做到认真办理,定期检查。一九七九年八月,主持省府全面工作的副省长亲自召集办公厅和秘书处的负责同志开会,听取关于国务院文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并做了指示。省府办公厅当即召开省直各厅局分管文电工作的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国务院文件的办理问题。会议确定,对国务院文件都要做为急件办理。

二、总结经验,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国务院文件。省府办公厅在批办国务院文件的初期,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催办不及时,也曾出现过文件办理时间过长,甚至发生积压文件的现象。如国发〔1977〕101号《国务院批转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关于汇编出版中国地震历史资料的请示报告》,要求一九七八年六月底以前将资料上报。但因主办部门的经办人外出,将文件压在抽屉里,又无人催办,致使文件超过规定的上报时间,压文达十个月之久。对此,省府领导同志严肃批评了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向省府写了检查报告。办公厅也认真总结了没有及时催办的教训,决定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确定一人专管国务院文件的办理,从而有了逐步的改进。

三、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办文制度。在国务院文件实行专人办理后,我们又相继建立了包括文件的分发、批办、翻印、催办、清退等环节的一套规章制度。(一)文件的分发(略)。(二)文件的批办。收到国务院文件后,先由办理文件的同志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长阅批(秘书长不在时,由办公厅主任批办)。根据秘书长或厅主任批注的意见,组织办理。基本做到了当天收文,当天批办,当天分发。(三)文件的翻印。省府确定,凡是需要各级政府或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的,都要立即原样翻印下发,使下边都能及时看到文件,尽早贯彻执行。翻印下发的时间最迟不超过三天。急件突击印发,一般不超过一天。翻印下发的范围分地师级和县团级。地师级发各行署、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县团级发各县政府和县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发济南军区和山东省军区的文件,除国务院已有规定的外,均按固定份数发给。(四)文件的催办。在国务院文件中约有百分之七十左右,需要结合本省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要求由主办部门代省府拟稿,形成文件,由省府下达。有的经省府审阅同意后,由部门发文,也有的通过召开全省专业性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对其它不需要搞贯彻意见的文件,由省府明确牵头部门,具体组织贯彻实施。为了加快文件的办理,从一九七八年下半年,建立了催办制度。催办形式有两种,一是电话催办;一是发催办单催办。每次催办都作记录。若是急件,则要求限期完成。此外,还规定每季度都要将文件办理情况向省委、省府负责同志汇总简报一次。半年和年终检查总结一次。(五)文件的清退。一九七九年规定,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每个文件留存二份,其余的都退省府统一监销。经过实践,觉得这种办法尚有不足之处。一是各地市县每年都要派车来省退文件,耗费人力、物力太大;二是不利于工作。特别是一些法规、条例,以及其他需要长期贯彻执行的文件,如果一年就全清退销毁了,会影响使用。因此,从一九八O年改为除了机密文件按规定清退外,其他的文件由各地、市、县、省直各部门自行妥善保管和销毁。但每年要将情况向省府办公厅报告一次。

今年一至十月,国务院发我省国务院文件一百五十一件(含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其中需要提出贯彻意见,应该办理的一百零九件。现已办结的一百件,正在办的九件。因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有二件。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四十件,其中需要办的十八件,已办结的十七件。收到国函和国办函三十二件,现都已办完。收到国阅和参阅文件十二件,都已做了处理。

几年来,我们对国务院文件的办理工作方面,虽然建立了一些制度,做了些工作,但距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有些文件的办理时间较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是文件下发后的贯彻执行情况,还缺乏及时地检查了解。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研究解决。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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