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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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教育部90电创184016号文 中华民国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路(以下简称网路)功能、普及尊重法制观念,并提供网路使用 者可遵循之准据,以促进教育及学习,特订定本规范。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应参考本规范订定网路使用规范,并视实际需要设置委员会或指定专人办理下 列事项:

(一)协助学校处理网路相关法律问题。

(二)采取适当之措施以维护网路安全。

(三)宣导网路使用之相关规范,并引导网路使用者正确使用资讯资源、重视网路 相关法令及礼节。

(四)其他与网路有关之事项。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网路使用者应尊重智慧财产权。

   学校应宣导网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一)使用未经授权之电脑程式。

   (二)违法下载、拷贝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著作。

   (三)未经著作权人之同意,将受保护之著作上传于公开之网站上。

   (四)BBS或其他线上讨论区上之文章,经作者明示禁止转载,而仍然任意转载。

   (五)架设网站供公众违法下载受保护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散布电脑病毒或其他干扰或破坏系统机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网路传输讯息。

(三)以破解、盗用或冒用他人帐号及密码等方式,未经授权使用网路资源,或无 故泄漏他人之帐号及密码。

(四)无故将帐号借予他人使用。

(五)隐藏帐号或使用虚假帐号。但经明确授权得以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窥视他人之电子邮件或档案。

(七)以任何方式滥用网路资源,包括以电子邮件大量传送广告信、连锁信或无用 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夺资源等方式,影响系统之正常运作。

(八)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BBS)或类似功能之方式散布诈欺、 诽谤、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九)利用学校之网路资源从事非教学研究等相关之活动或违法行为。


   五、網路之管理

学校为执行本规范之内容,其有关网路之管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网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机制。

(二)对网路流量应为适当之区隔与管控。

(三)对于违反本规范或影响网路正常运作者,得暂停该使用者使用之权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

删除其文章或暂停其使用。情节重大、违反校规或法令者,并应转请学校处 置。

(五)其他有关校园网路管理之事项。   使用者若发现系统安全有任何缺陷,应尽速报告网路管理单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学校应尊重网路隐私权,不得任意窥视使用者之个人资料或有其他侵犯隐私权之行 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维护或检查系统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据,怀疑有违反校规之情事时,为取得证据或调查不当之行为。

(三)为配合司法机关之调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为。

   七、違反之效果

网路使用者违反本规范者,将受到下列之处分:

(一)停止使用网路资源。

(二)接受校规之处分。

网路管理者违反本规范者,应加重其处分。

依前两项规定之处分者,其另有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尚应依民法、刑法、著作权法 或其他相关法令负法律责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订定之校园网路使用规范应明订于校规。

   前项校规和网路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或为防范违反本规范,对行为人 或非特定对象所采取之各项管制措施,应符合必要原则、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

   各校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所为之处分,应依正当法律程序,提供申诉和救济机制 。

   学校处理相关网路申诉或救济程序时,应征询校内网路委员会或指定专人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