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教育部90电创184016号文
中华民国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路(以下简称网路)功能、普及尊重法制观念,并提供网路使用 者可遵循之准据,以促进教育及学习,特订定本规范。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应参考本规范订定网路使用规范,并视实际需要设置委员会或指定专人办理下
列事项:
(一)协助学校处理网路相关法律问题。
(二)采取适当之措施以维护网路安全。
(三)宣导网路使用之相关规范,并引导网路使用者正确使用资讯资源、重视网路 相关法令及礼节。
(四)其他与网路有关之事项。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网路使用者应尊重智慧财产权。
学校应宣导网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一)使用未经授权之电脑程式。
(二)违法下载、拷贝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著作。
(三)未经著作权人之同意,将受保护之著作上传于公开之网站上。
(四)BBS或其他线上讨论区上之文章,经作者明示禁止转载,而仍然任意转载。
(五)架设网站供公众违法下载受保护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散布电脑病毒或其他干扰或破坏系统机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网路传输讯息。
(三)以破解、盗用或冒用他人帐号及密码等方式,未经授权使用网路资源,或无 故泄漏他人之帐号及密码。
(四)无故将帐号借予他人使用。
(五)隐藏帐号或使用虚假帐号。但经明确授权得以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窥视他人之电子邮件或档案。
(七)以任何方式滥用网路资源,包括以电子邮件大量传送广告信、连锁信或无用 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夺资源等方式,影响系统之正常运作。
(八)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BBS)或类似功能之方式散布诈欺、 诽谤、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九)利用学校之网路资源从事非教学研究等相关之活动或违法行为。
五、網路之管理
学校为执行本规范之内容,其有关网路之管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网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机制。
(二)对网路流量应为适当之区隔与管控。
(三)对于违反本规范或影响网路正常运作者,得暂停该使用者使用之权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
删除其文章或暂停其使用。情节重大、违反校规或法令者,并应转请学校处 置。
(五)其他有关校园网路管理之事项。 使用者若发现系统安全有任何缺陷,应尽速报告网路管理单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学校应尊重网路隐私权,不得任意窥视使用者之个人资料或有其他侵犯隐私权之行 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维护或检查系统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据,怀疑有违反校规之情事时,为取得证据或调查不当之行为。
(三)为配合司法机关之调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为。
七、違反之效果
网路使用者违反本规范者,将受到下列之处分:
(一)停止使用网路资源。
(二)接受校规之处分。
网路管理者违反本规范者,应加重其处分。
依前两项规定之处分者,其另有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尚应依民法、刑法、著作权法 或其他相关法令负法律责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订定之校园网路使用规范应明订于校规。
前项校规和网路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或为防范违反本规范,对行为人 或非特定对象所采取之各项管制措施,应符合必要原则、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
各校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所为之处分,应依正当法律程序,提供申诉和救济机制 。
学校处理相关网路申诉或救济程序时,应征询校内网路委员会或指定专人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