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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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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海洋污染防治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13 日
制定61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1 日公布
1.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6041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
第 13 条第 3 项、第 33 条第 3 项所列属“财政部”之权责事项,经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变更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13, 33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852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3、33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2574号公告
本法之中央主管机关原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变更为“海洋委员会”;第 4 条、第 5 条第 2 项、第 6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第 7 条至第 9 条、第 10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 项第 3 款、第 2 项、第 3 项、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18 条至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 项、第 28 条、第 31 条第 4 款、第 32 条第 2 项、第 33 条第 3 项、第 49 条、第 55 条、第 57 条、第 59 条第 1 项、第 3 项、第 60 条所列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海洋委员会”管辖;第 5 条所列属“海岸巡防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管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及所属机关(构)”管辖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2 日
修正全文69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5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69 条;除第 11、17 条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25014346号公告
第 27 条第 2 项所列属“中央渔业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管辖,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农业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交字第1131001452号
发布第 11、17 条定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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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8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