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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合署办公施行细则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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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合署办公施行细则(废止)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10月8日
行政院令 (37) 四内字第44807号
废止,福建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 25 年 5 月 15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0 月 8 日 修正条文行政院令 (37) 四内字第44807号
中华民国 45 年 10 月 22 日 废除


第一条

本细则依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府合署办公各单位如左。
一、秘书处。
二、民政厅。
三、财政厅。
四、教育厅。
五、建设厅。
六、会计处。
七、社会处。
八、卫生处。
九、田赋粮食管理处。
十、地政局。
十一、人事处。

第三条

秘书处置左列职员。
一、主任秘书一人,秘书六人至十人,均荐任。
二、科长四人,荐任。
三、法制室主任一人,荐任,编审五人至七人,内四人荐任,馀委任。
四、技术室主任一人,技正四人至六人,均荐任,技士五人至七人,委任。
五、编译室主任一人,荐任,编译五人至七人,内四人荐任,馀委任。
六、新闻处处长一人,荐派或简派。
七、专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内指定一人为主任专员,委派或荐派。
八、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二人至三人,委任,雇员三人。
九、科员六十人至七十六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八人得为荐任。
十、办事员四十人至四十八人,委任。
十一、雇员二十八至二十八人。

第四条

民政厅置左列职员。
一、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均荐任。
二、科长四人,荐任。
三、户政技正一人,荐任。
四、主任视察一人,荐任,视察十一人,内七人荐任,馀委任。
五、督导员六人,内三人荐任,馀委任。
六、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五人,办事员二人至三人,均委任,雇员二人。
七、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一人,办事员一人,均委任。
八、人事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
九、科员五十三人至六十一人,委任,其中五人或六人 得为荐任。
十、办事员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委任。
十一、雇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

第五条

财政厅置左列职员。
一、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均荐任。
二、科长三人,荐任。
三、主任视察一人,荐任,视察十四人至十七人,内九人至十一人荐任,馀委任。
四、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七人至十人,委任,其中二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七八至十人,委任,雇员四人。
五、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科员一人,办事员三人,均委任。
六、人事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四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助理二人,委任。
七、科员五十六人至六十四人,委任,其中六人得为荐任。
八、办事员四十人至四十八人,委任。
九、雇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

第六条

教育厅置左列职员。
一、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均荐任。
二、科长三人,荐任。
三、主任督学一人,荐任,督学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内九人至十一人荐任,馀委任。
四、编审三人至七人,内一人至三人荐任,馀委任。
五、技正一人,若任,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
六、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六人至十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三人至五人,委任,雇员三人。
七、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科员一人,办事员一人,均委任,雇员一人。
八、人事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
九、科员四十四人至五十四人,委任,其中五人得为荐任。
十、办事员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十一、雇员十人至十四人。

第七条

建设厅置左列职员。
一、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均荐任。
二、科长四人,荐任。
三、技术室主任一人,技正十人至十六人,均荐任,技士二十人至三十人,技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均委任。
四、主任视察一人,荐任,视察十一人,内七人荐任,馀委任。
五、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十人至十五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五人至十人,委任,雇员五人。
六、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办事员二人,均委任,雇员一人。
七、人事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
八、科员四十二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四人或五人得为荐任。
九、办事员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委任。
十、雇员十五人至十九人。

第八条

会计处置左列职员。
一、会计长一人,简任。
二、科长三人,荐任。
三、专员四人至八人,荐派。
四、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荐任。
五、科员二十四人至四十二人,委任,其中二人至四人得为荐任。
六、办事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委任。
七、雇员十二人至二十人。

第九条

社会处置左列职员。
一、处长一人,简任。
二、副处长一人,荐任或简任。
三、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三人,均荐任。
四、科长四人,荐任。
五、主任视导一人,荐任,视导七人至十三人,内七人至九人荐任,馀委任。
六、技术专员二人,内一人荐任,馀委任。
七、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二人,委任。
八、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办事员一人,均委任。
九、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荐任,科员三人,助理员二人,均委任。
十、科员四十人至四十八人,委任,其中四人至六人得为荐任。
十一、办事员二十人,委任。
十二、雇员九人。

第十条

卫生处置左列职员。
一、处长一人,简任。
二、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均荐任。
三、科长三人,荐任。
四、视察三人,荐任。
五、技术室主任一人(由技正兼),技正三人,荐任,技士七人,技佐七人,均委任。
六、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办事员二人,均委任,雇员一人。
七、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办事员一人,委任。
八、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荐任,科员三人,助理员二人,均委任。
九、科员十四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十一人,委任。
十、雇员十人。

第十一条

田赋粮食管理处置左列职员。
一、处长一人,简任。
二、副处长二人,荐任或简任。
三、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一人,均荐任。
四、科长五人,内四人荐任,一人荐派。
五、主任督导员一人,荐任,督导员十二人,内六人荐任,三人荐派,馀委任。
六、技正一人,荐任,技士二人,委任。
七、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十四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二人,委任。
八、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五人,委任。
九、人事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助理员三人至十人,委任。
十、科员五十五人,内四十四人委任,十一人委派,其中五人得为荐任。
十一、办事员二十二人,内二十人委任,二人委派。
十二、雇员十八人。

第十二条

地政局置左列职员。
一、局长一人,简任。
二、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一人,均荐任。
三、科长三人,荐任。
四、技术室主任一人(由技正兼),技正六人,估计专员二人,测量队长一人,均荐任。
五、督导员五人,内二人荐任,馀委任。
六、技士六人,技佐六人,均委任。
七、会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四人,办事员一人至三人,均委任,雇员一人。
八、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一人至二人,办事员一人至二人,均委任。
九、人事室主任一人,委任或荐任,科员三人,助理员二人,均委任。
十、科员二十四人,委任,其中二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七人,委任。
十二、雇员七人至八人。

第十三条

人事处置左列职员。
一、处长一人,简任。
二、专员二人,荐任。
三、科长四人,荐任。
四、科员二十八人,委任,其中三人得为荐任。
五、助理员十二人,委任。
六、雇员三人。

第十四条

本府设统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专员二人,委派或荐派,科员十二人,办事员七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五人。

第十五条

本府置顾问四人,相当简任待遇,参议十人,相当荐任待遇,均聘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核准后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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