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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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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4/M号法令
六月三十日

1984年6月30日
《第64/84/M号法令》经总督高斯达于1984年6月28日核准,并于1984年6月30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2025年1月7日经第26/2024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一、批给对整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公共服务,属行政长官的权限。

二、公共运输、自来水及电力供应服务遍及整个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批给受上款规定的约束。

三、〔废止〕

第二条

行政长官应制定批给公共服务的制度大纲,并对批给上条第二款所指服务的事宜予以规范。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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