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组织法 (民国36年12月)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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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组织法 (民国4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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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法依宪法第八十九条制定之。
第二条
- 考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三条
- 考试院置考试委员十九人。
- 考试委员之任期为六年。
第四条
- 考试院会议,以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组织之,统筹有关考试事项。
- 前项会议,以院长为主席。
第五条
- 考试院设考选部及铨叙部。
第六条
- 考选部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办理考选公务人员事项。
- 二、关于办理考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事项。
- 三、关于办理组织典试委员会事项。
- 四、关于考取人员之册报事项。
- 五、关于举行考试其他应办事项。
第七条
- 铨叙部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公务人员之登记事项。
- 二、关于考取人员之分类登记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之成绩考核登记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员之任免事项。
- 五、关于公务人员之升降转调及叙资之审查事项。
- 六、关于公务人员俸给及奖励之审查登记事项。
- 七、关于公务人员之保障抚恤退休及养老事项。
- 八、关于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八条
- 考选部及铨叙部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条
- 考试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
- 考试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暂行代理其职务。
第十条
- 考试院院长及副院长之任期为六年。
第十一条
- 考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十二条
- 考试院设秘书处,其职掌如左:
- 一、关于会议纪录事项。
- 二、关于文书收发及保管事项。
- 三、关于文书分配撰拟及编制事项。
- 四、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 五、关于出纳庶务事项。
第十三条
- 秘书处置秘书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简任,馀荐任,科长五人至七人,荐任,科员四十五人至六十人,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为荐任,书记官五人至十人,委任,佐理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并得用雇员三十人至四十人。
第十四条
- 考试院置参事六人至八人,简任,掌理撰拟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之法案命令事项。
第十五条
- 考试院设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
- 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荐任,其馀人员,由院长会同有关机关就本法第十三条所定人员名额中决定之。
第十六条
- 考试院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条
- 考试院得于各省设考铨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条
- 关于举行考试事项,考试院得调用各机关人员。
第十九条
- 考试院对于各公务员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资格时,得不经惩戒程序,迳请降免。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