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有“秘密”或“密”字样的信件不予收寄
外观
| 盖有“秘密”或“密”字样的信件不予收寄 机密字第十九号 制定机关:邮电部陕西省邮电管理局 1954年11月9日 |
收文者:本省各邮电局
抄送:本市各机关、本省各专署、县政府
事由:盖有“秘密”或“密”字样的信件不予收寄
相关文件:邮电部密厅字七九号通知
根据本年五月五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第二次全国机要交通工作会议的通知内称:“机要文件的分类,应由两类改为三类,即“绝密”、“机密”、“秘密”。“绝密”和“机密”的文件必须经由机要通道递送,一般的“秘密”文件(即一般的机关往来公文、函件和发到区、乡级的一般文件)可作为挂号信件(信封上不写“秘密”字样)经邮政递送”的规定,今后各部门交寄的信件,凡在封皮上盖有“秘密”或“密”字样者不予收寄并决定西安市邮局从本月十五日开始不予收寄,本省各县邮电局从本月15日开始不予收寄,但应很好地向交寄者耐心进行解释工作,防止以生硬态度对待。
邮电部陕西省邮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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