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民国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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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7年5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78年5月16日
1978年5月26日
公布于民国67年5月26日
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1572 号令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9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前[内政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26 日公布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1572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4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之检验。
  二、药物及食品添加物检验方法之研订。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生检验方法之研订。
  四、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暨化妆品之调查研究、试验及卫生安全性之评估。
  五、药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检验时所用之对照标准品之供应。
  六、地方卫生机关有关药物、食品、化妆品之卫生稽查人员、检验人员之督导与有关稽查、检验技术之辅导及训练。
  七、其他有关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之检验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五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供应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辅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荐任或简任;研究员二人或三人,简任或荐任或聘用;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五人得为简任,馀荐任;总务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或二人,科长十二人至十五人,均荐任;技士九十人至一百一十人,其中二十四人得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佐四十二人至六十四人,办事员五人至九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荐任;依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二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于各省(市)、县(市)及重要港口、机场,设检验站。检验站置站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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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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