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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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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政纲领
制定机关:中国国民党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0月3日
(在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民国法规辑要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如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 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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