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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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2年12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2年(1983年)12月9日
中华民国72年(1983年)12月23日
公布于民国72年12月23日
总统(72)台统(一)义字第 7089 号令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23 日公布1.总统(72)台统(一)义字第 7089 号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5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税务人员训练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关务人员训练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三、金融人员训练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四、一般财政人员训练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五、其他奉指定人员训练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六、其他受委托办理有关一般财税教育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立)

  本所设教务组、辅导组及总务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所长、副所长)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五条 (编制人员)

  本所置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组长三人,专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组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六人或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人事管理)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七条 (会计)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八条 (人员之选用)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事务管理、员工训练、人事行政、会计、文书、打字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聘用讲座)

  本所得聘讲座若干人,担任教学工作,由本所报请财政部核准聘用,酌支钟点费。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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