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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被告王凯民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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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被告王凯民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新闻稿
2017年9月6日

裁判史: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诉字第31号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8号刑事判决
驳回上诉定谳

新闻稿:

高院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被告王凯民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新闻稿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78号王凯民妨害性自主案件新闻稿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

发稿日期:106年09月06日
发稿单位:审判发言人室
连络人:周盈文庭长
连络电话:02-23713261#8007 编号:106-30


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新闻稿

有关本院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被告王凯民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及检察官不服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诉字第31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今(6)日宣判并公告裁判主文,兹简要说明判决重点如下:

壹、主文

上诉驳回(原判决以被告犯乘机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另就检察官起诉乘机猥亵部分,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贰、理由

一、本件检察官、被告均上诉。检察官上诉争执:(1)被告乘机性交罪之犯行业已既遂;(2)被告另有对A女乘机猥亵犯行;被告上诉称愿意认罪,惟因当时饮酒过量,就事发经过不复记忆,无从自白,并争执原判决取舍证据违法,且量刑过重。

二、本院就上开争点审理后,认为:

(一)依证人A女(即告诉人)、证人B男、C男、D女、E男、F男之证述,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人员制作之消防局救护纪录表、亚东医院函文,足以认定A女于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离开聚会场所时,确已酒醉意识不清、全身瘫软无力,终至昏睡而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之状态,且被告于F男及证人B男、C男、D女、E男、F男先后抵达案发地点,见闻倒卧案发地点意识不清之A女下半身赤裸,A女所穿牛仔短裤、内裤均系褪下;A女意识模糊过程中察觉有重物压在其身上,及证人F男目击被告正拉起内裤、外裤,稍后到场之E男亦亲见被告内裤已穿好,但外裤还没有拉上来等事实。又A女送医后,经采其大小阴唇棉棒送验结果:“检出一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与被告Y染色体DNA-STR型别相符,不排除来自被告或与其同具父系血缘关系之人。”,亦可佐证被告确有以身体某部位碰触A女外阴部之事实,亦可佐证上揭证人之证词。基于上开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上开不能及不知抗拒之状态,而著手为性交行为。

(二)检察官虽主张被告乘机性交行为已经既遂。惟依刑法就乘机性交罪既遂与未遂之区分,系以性器已否进入他人性器、肛门、口腔,或使之接合;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器物已否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为准。另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90号判决之见解,进一步肯认纵使行为人未侵入阴道,如有对女性大阴唇内侧性器之性侵入行为,亦可认系性交既遂。但检察官之举证,尚不足推认被告有以其阴茎侵入A女阴道之事实。又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鉴定报告,其所据以鉴验之棉棒采样位置,除大阴唇内侧性器以外,也包含大阴唇,不能排除棉棒检体系采自大阴唇内侧性器以外范围所致之反应。遑论本案固堪认定被告已脱卸A女及自己内裤,著手乘机性交犯行,然被告之性器或身体其他部位究竟是否已接触A女大阴唇内侧之性器?究竟接触何部位?如何接触?其接触之态样如何?如何因接触转移而致留下该等与被告符之DNA-STR型别?均难以确切证明,是以上开鉴定报告综合其他事证,仍不足以认定检察官主张之乘机性交既遂事实。

(三)乘机猥亵部分,只有证人B男前后不一之证述,别无其他补强证据,不足认定此部分犯行。

(四)被告指摘量刑过重部分,本案相较于一般乘机性交罪之量刑分布,虽然偏重,但刑事责任有其个别性,量刑资讯系统虽为得供检证量刑是否有非理性之主观因素、恣意,导致量刑裁量有所乖离、畸重之情事,并非量刑之绝对准据。本案被告犯行在校园之中对信任被告之A女为之,对A女造成莫大之伤害,被告主张其犯后失去记忆始执词辩解、当时并未阻止到场证人等呼叫救护车等阻止事态扩大之举等量刑基础事实,均不成立,因认原审所为量刑尚属允洽,应予维持。


肆、得上诉。

伍、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曾淑华、陪席法官王美玲、受命法官许辰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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