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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所属委员参加常设委员会抽签办法 (民国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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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所属委员参加常设委员会抽签办法
民国91年1月15日
中华民国立法院内规
2002年1月15日
党团所属委员参加常设委员会抽签办法 (民国96年)
  1. 中华民国91年1月15日立法院第四届第六会期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订定发布全文10条
  2. 中华民国96年12月7日立法院第六届第六会期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第1、2、6、7、10条条文
  3. 中华民国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届第二会期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九条条文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三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之抽签,应于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三第四项所定党团应提出名单及实际席次之限期日后二日内行之。

第三条

本办法之抽签,由副院长主持并代抽,并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

人事处应于抽签日前一日,将抽签时间、地点、各党于团于各委员会待抽签补足之席次及未决定参加委员会之委员名单,以书面通知各党团。

第五条

人事处应备置签柜及签物供抽签之用。

第六条

抽签前,人事处应宣告各党团于各委员会之实际席次及待抽签补足之席次。

第七条

抽签事项及顺序如左:
一、决定党团之抽签顺序。
二、决定委员会之抽签顺序。
三、决定委员所参加之委员会。

第八条

经抽签决定前条各款事项后,人事处应即宣告并登记。

第九条

同党团所属委员于召集委员选举人名册编定前,得互换其所参加之委员会。并应经党团负责人签名后,以书面送人事处。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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