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权利法案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第一条 惠斯脱密达议院之僧俗贵族及庶民集同全国人民完全自由之代表者。于千六百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各以适当之资格莅会。奉书于荷兰公威廉第三及女公马利两陛下之前。其辞曰。
先王惹迷斯第二偏信助恶之顾问官、裁判官、及诸显官之不道者。隳灭波罗特士顿教(耶稣新教之一派)及王国之法律自由殆尽。今胪其事如左。
第一 未经议会之承诺。而以权力消灭法律。及停止法律之执行。
第二 以求免服从此权力之故。捕多数高贵僧侣系狱而被以刑罚。
第三 于裁判所外。创设委员裁判所。以理宗教上之事件。发委任状。钤以国玺。而促之实行。
第四 于议会所定时期及方法之外。别征财赋。以供国王之用。
第五 不经议会之承诺。于平和之时。陆续征发国内之常备军。且违背法律。使舍兵士于民家。
第六 令罗马教徒御军服。并违法而使之从军。多数之良民。则以其为波罗特士顿教徒之故。而禁其服用军装。
第七 破议会选举议员之自由。
第八 关于议会之事件。独于国王坐席裁判所处断。并为种种之专横及违法之事。
第九 近年每选肮法无耻不称职之陪审官。使之参与审判罪重者陪审官尤多。且此陪审官并无自由之领地。与定例不合。
第十 以刑事事件系狱之被告者。向之要求过当之保释金。以剥夺法律所定臣民自由之利益。
第十一 并课以过当之罚金。加以违法残忍之刑罚。
第十二 犯人应有罚金或没收之制裁者。于判决之前。豫为种种之私约及特别之许可。
以上各条。皆直接反对本国之法津及自由者也。
先王惹迷斯第二去国。王位尚虚。于是荷兰公殿下(殿下愤本国罗马教徒之专横欲削其权力)致书于僧俗贵族之波罗特士顿教徒。又别致书于数多之府郡。许彼等之宗教法律及自由以后。不复有隳灭之厄。爰使彼等于千六百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在惠斯脱密达议院使选举议员。
于是僧俗贵族及庶民会集国民完全自由之代表者。郑重讨议。公示如左。以求确复古来之权利及自由。
第一 不经议会之承诺。以王之权力。任意消灭法律之效力及停止其执行者。以违法谕。
第二 近时以欺诈之权力废除法律及停止执行之事者以违法论。
第三 近时所创处理宗教事件之委员裁判所。及与此相似之委任及裁判所。悉以违法害民论。
第四 未经议会之许可。而别用方法更定时期征收财赋供国王之用者。以违法论。
第五 臣民以求复权利故请愿于王。而妄被拘禁处罚者。以违法论。
第六 不经议会之承诺。而于平和之时。陆续征发国内之常备兵者。以违法论。
第七 凡臣民为波罗特士顿教徒者。法律当许其各称身分。携带兵器以为自卫之备。
第八 国会选举议员。不可丝毫妨其自由。
第九 国会之言论及议事之情形。苟在议院之外。不论裁判所及他处。均无告诉及质问之权。
第十 不可索过当之保释金。科过当之罚金。并加残忍异常之刑罚。
第十一 凡陪审官。应选举适当之人充之。审判反逆重罪之陪审官。尤应限于自由领地人。
第十二 裁判时。于犯人罚金用及没收之事。如豫为特别之许可及有私约者。皆为违法。且归无效。
第十三 当时时拯救臣民疾闲。修正法律。保全而巩固之。因此种种。故议会不可不屡开。
以上各条。僧俗贵族及庶民等求复其权利自由而确执不移者。各条之中无论何事。此后凡公布书裁判行为。及各种办法。苟有涉及以上之事。而为人民之障害者。不能有效力。
僧俗贵族及庶民等。于是得满意之改正。荷兰公殿下井发公布书嘉与之。荷兰公殿下既救正其事。更为贵族及庶民确定宗教权利自由一切应享之利益而保全之。
第二条 僧俗贵族及庶民集会于惠斯脱密达决定如次。 荷兰公威廉及女公马利为英兰苏格兰爱尔兰及属于是等诸领土之国王及女王讫两殿下之世。保有王位及王之威严。 两殿下在位时。荷兰公独占有王权及完全之执行权。 两殿下即世后。当以女公血统之继嗣嗣位。 无子。而以两殿下之名行之。则以但马尔克之女公安或其血统之继嗣嗣位。 若又无之。则当以荷兰公血 统之继嗣嗣位。而僧俗贵族及庶民等当恳请两殿下采纳其定议。
第三条 僧俗贵族及庶民等。今又议定。凡法律上关于最高权之宣誓者。当为誓词如左。自是以后。从前最高权之宣誓。应即废止。
某于威廉王陛下马利女王陛下之前。誓以诚意尽真正之忠义。神明其鉴之。某于暴恶之教旨所谓凡被罗马教皇或罗马宗所贬黜或破门之国君。其国民得削夺其位或弑戮之者。誓以之为邪说异端。中心厌恶。尽力排斥之。某又宣言。凡外国之君主常人高僧。国家。于本国国土之内。无裁判权、权力、最高权、高位、或宗教上及精神上之威权。
凡此者。神明其鉴我心。
第四条 由以上宣言书所陈贵族庶民之决议及希望。而陛下当继承英兰苏格兰爱尔兰三王国。及属于三国诸领土之王位。
第五条 因以上之原由。两陛下令僧俗贵族及庶民于两议院赓续集议经两陛下之准许。定王国之宗教。法律自由。各项甚有效力之条规。使将来更不蒙破坏之祸。僧俗贵族皆赞同之无异议。
第六条 今依前条。僧俗贵族及庶民咸集于议会。以议会之权能制定法律之效力。追认前述宣言书所陈之条款事项。以巩固确实之目的。重中言之。以请愿于陛下。
宣言书中请求之权利及自由。毋论全般或偏端。皆为王国人民自古所享有者。人民皆于此书所陈。皆愿一一怀遵而保守之。而百官有司亦常率由此意。以奉承两陛下及将来陛下之嗣王。
第七条 僧俗贵族及庶民。以陛下入承祖先之大统。抚治臣民。践阼之始。恩意优渥。深愿陛下增进幸福。(僧俗贵族及庶民对于此事出其至诚致恭敬感谢之意于真神)使全国人民永戴圣德。敬迓神庥。吾等各以真诚之意认定事项如左。
惹迷斯第二世王既弃英国。两陛下依本国之法律继为英兰苏格兰爱尔兰及属于三国诸领土之王及女王。而为吾等之主上及后上。
凡荣誉、记号、名称、王权、大权、权力、权能、裁判权、当然附属于本国之王位及王威者。皆完全巩固联属于两陛下之身。
第八条 王位之虚荣。每为众人所觊望。故绝续之际。众议因以纷纭。僧俗贵族及庶民为后世继承之大计。敬献刍议于两陛下之前。凡诸王国诸领土之位及王权并附属之条项如上所述者。规定如左。
两陛下御字之年。存在于两陛下。陛下中一人御宇之年。则存在于陛下一人。其王权及王政之完全执行权。独存于威廉王陛下。而以两陛下之名行之。两陛下崩御后。王位及诸条项存在于女王血统之继嗣若无之。存在于但马尔克女公安殿下及其血统之继嗣。若又无之。存在于威廉王陛下血统之继嗣。
僧俗贵族及庶民以恭敬之诚自其身以至于子孙。永远遵守。母敢或渝。且竭尽忠悃。举其生命财产为两陛下效拥护翼戴之劳。并以防遏违异之徒。
第九条 如服从罗马法王之权力之君主。或与法王之教徒结婚之王或女王。有害于波罗特士顿教国之治安。前事未远。可为殷鉴。故僧俗贵族及庶民更儗规例以奏请于陛下。
王国之王位及政权。当永由波罗特士顿教徒继承而享有之。不问何人。凡与罗马宗或罗马寺院现在或将来精神䜣合者。或彼此相交通者。又或信仰法王之教且与法王之教徒结婚者。则决然拒其承掌王国或一部分之王位及政权。并此外各种之权能。茍遇此事。全国人民不负忠勤之义务。凡人民苟有与罗马教徒䜣合而交通且与结婚者。与自然死亡者视同一例。
第十条 将来不论何时。凡王国之王或女王继承大位。当于即位后第一议会集会之第一日。在贵族院贵族及庶民之前。或于行即位典礼循例宣誓之时。当发查尔斯第二十三年所制定而记载于法律中之誓辞。反复称述。咸使闻知。其誓辞曰。‘坚拒罗马教徒就国会两院议席之权能以巩固保安王躬及政治’如国王或女王继承大位之时。其年未满十二。则满十二岁后。于议会初集会之第一日。为此誓约。且反复称述。咸使闻知。
第十一条 凡两陛下满足之事项。当依本期议会之权能。宣示而确立之。使为国之法律。永久存在。
第十二条 以上之权能。更当规定宣示之如次。 本期议会议定以后。于法律或法律之一部。不得缺损其效力惟为该法律所特许者。不在此限。又本期议会于一二法案中。特别规定之项亦然。
第十三条 以上数条。依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前之特许。此法典既定之后。宜不侵害。不废弃。而使其效力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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