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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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六十二卷目錄

 倉廩部彙考三

  明會典倉厫建置二 京倉舊太倉十一衛 南新倉八衛 海運倉六衛 新太倉

  七衛 北新倉五衛 大軍倉四衛 濟陽倉二衛 祿米倉二衛 西新倉四衛 大興左

  衛倉一衛 太平倉二衛 大運南倉 大運中倉 大運西倉 大運東倉

考工典第六十二卷

倉廩部彙考三

《明會典》

倉厫建置二

嘉靖元年奏准:「德州原設修倉夫,止僉五十名。與臨 清修倉夫,每名各徵銀一十二兩,俱解臨德二州庫 收斗級。就審該州有業人戶,應當按季給與工食銀, 每年共一十二兩。修倉人夫,候戶部委官修理明文, 至日陸續雇用。」

元年題設遼東分守道,以山東布政司參政或參議 一員總理糧儲。又議准:「松、茂二邊軍糧,除添設通判 一員,專在松潘駐劄外,其江油、灌縣糧運可通去處, 於各府同知、通判員內,每年輪差一員,前往二縣駐 劄管理。」

嘉靖三年題准、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 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三年議准「今後京、通兩倉太監,不許添設。」

嘉靖四年議准、浙江沿海衛所倉糧本折中半兼收。 間月放支。折色米每一石收銀七錢五錢給軍。餘二 錢修船支用。不許扣除軍士月糧

嘉靖六年令各處糧里上納稅糧違限送問。如本色 米五百石、麥豆芝麻七百石、絹七百疋、布一千疋、各 准五百石。折色銀一千兩、馬草一萬包。每名各納贖 罪米九石。過此數者、亦隨其批解人名正數、止科一 罪。不許令其添報名數重科。如不及數者、審無力的 決

嘉靖七年議准:「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 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 茶果等錢,各官攢斗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 難,聽各該官員并緝事衙門訪拿送問枷號,照例發 遣。干礙職官,奏請處治。

「嘉靖七年,令原駐涼州布政司分守官移駐莊浪,分 管莊浪、鎮羌一帶倉糧。原駐甘州按察司分巡官移 駐涼州,分管涼州、永昌、鎮番、古浪千戶所倉糧。甘州 管糧僉事照舊管理甘州等五衛,並山丹衛、高臺千 戶所倉糧;肅州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肅州衛鎮夷千 戶所倉糧;西寧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西寧衛倉糧。 嘉」靖八年奏准「每年差御史二員會同給事中一員 於內府,監局、一員於府部院寺等衙門,各監收錢糧, 革除姦弊。」後各衙門倉俱歸祿米倉監收差遂罷。 八年題准、「南京倉地卑濕,今後收受秏米。每米一石 加秏米七升,查盤起送官攢。照成化年間事例、每米 一石每年除秏米一升」

八年議准「裁革通倉把門、各衛致仕千百戶等官,門 軍送回原衛當差,查選該倉守支官攢軍斗老成精 壯之人,分班把守,按季更換。」

八年議准:「各處運糧官旗,納糧完日,交納楞木版片, 鋪墊倉厫,止令員外郎照樣收受。如糧米在某倉,版 木亦在某倉,務使京、通二倉,事體歸一,收完具數呈 遞總督衙門查考。如有留難索要使用者,聽外總督 及巡倉御史參究拏問。」

八年,議准:「各處運糧官旗,俱有欽定限期,江北到早, 江南來遲。今後內總督及內監督衙門,但遇運官違 限,不許指稱修理公廨,鋪砌甬路,擅自科罰一甎一 銀。違者,聽總督尚書及巡倉御史參奏。」

八年,議准添設「豬圈頭營、將軍石營、馬蘭谷各倉副 使一員。漢兒莊營、太平寨營、燕河營、石門寨營各倉 大使一員。就令帶管附近熊兒谷、黃崖口駐操營、大 安口營、洪山口、伍重安營、臺頭營、義院口七處倉場, 并令山海倉、劉家口倉、喜峰口倉、永寧倉舊設官攢, 就近帶管黃土嶺營、建昌營、青山駐操營、羅文谷四」 處倉場。

八年題准每年差御史一員、請敕提督京通二倉收 放糧斛、兼理「通惠河」事務

八年,議准「凡專管倉分,行永、順二府,將附近州縣稅 糧、民壯子粒,并各衛所屯種米豆,坐派上納,以備各 關營行月糧支放。帶管倉分,止派本處及附近關營 米豆,專備客兵支放。各倉場草束,以十分為率,專管 場分,坐派七分,以備科折草及主兵支放。帶管場分, 止派三分,專備客兵支放。《攢典》,每倉各一名看守斗」 級。專管倉分。每年四名。帶管倉分并各場、俱每年二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