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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劄,會同該省管糧參政巡歷府運州縣,轉行催徵本 鎮軍儲祿米。

又令分守口北道參議、請敕於十月前赴山西地方 駐劄。會同該道守巡等官、徵收新舊錢糧。限次月回 鎮。料理防秋事宜。

嘉靖三十八年、題設通判二員、一駐廣寧、一駐遼陽、 俱山東濟南府列銜聽委稽查錢糧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工部抽分廠、凡遇糧船、除土宜 四十石外。許驗客貨。如無放行、不許立掛號名色、以 誤期限

三十九年,「復設都御史一員提督南京糧儲。」

題准、南京附近衛所應兌漕糧、不拘正兌改兌、內撥 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二斗八升。行令原運官軍、 徑赴南京各倉上納。其隨糧席秏輕齎等項、亦照南 京納糧事體施行

又令漕糧除原議正數米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 零外,其多餘米四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四斗零,一體 照數收倉,聽備軍士月糧支用。每石照依正兌七錢 算,該銀三萬四千一百一十八兩零,聽於各省南糧 改折銀內照數扣還。

嘉靖四十一年令「各司府州縣、如遇災傷地方、不許 將應徵南京倉糧、妄奏」改折

嘉靖四十一年,令改府軍、彭城二倉之半為祿米倉。 外東倉為衛倉,內西倉為部倉, 彭城衛南新倉,府 軍前衛南新倉。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南京各衛倉歲用糧米,除單開 載九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八斗六升零外,量 增一十二萬石,分派各司府州縣派徵。內浙江金、衢、 紹,照前徵銀,其餘俱徵本色。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管 糧參政參議,直隸蘇松等府管糧等官,各躬親赴部 領掣,總足批關。如各州縣分部官不行親解,及各總」 部官通不赴部、以致糧解侵欺者、該部查照官吏避 難在逃事例參奏

四十二年題准:「昌平、密雲、建昌三處,原設管餉通判, 俱照宣大諸路事體,各給關防。」

四十二年,題設通判一員,駐劄油巖堡,列銜濟南府, 專一追徵錢糧。

嘉靖四十三年、令京官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 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會河》郎中 兼理

四十三年,添注貴州司郎中一員,請給《敕書》關防,駐 劄永平,總理永平等處糧儲,兼管屯種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查處罪贖有違欽限夏稅至次 年五月、秋糧至次年九月,本折計該銀至三百六十 兩以上,問有力。」若不及數問稍有力,准折銀、咨送南 京戶部銀庫作正支銷

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 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 密雲糧餉。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南京府軍衛倉,府軍右衛東倉, 府軍後衛倉,金吾後衛東西南三倉,神策衛、龍驤衛 二倉,共八倉,暫作空閒厫分。解到糧米,止坐烏龍潭 等倉收貯。其八倉軍夫,均派見貯倉分,協助修理。所 空八倉官員,不止銓補。」

四十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撫、按官將應 解南糧總部、部運官職名,先於首年具奏,定限次年 五月以裡,親自赴部督催上納。候一省一府錢糧通 完,方許并掣總批:「不許仍前違限」,及改委託故,不親 掣批。其管糧官如遇陞遷考滿等項有錢糧未完者, 務要催徵完足,交割接管,方許離任。仍行南京戶部 及總督糧儲衙門、年終查照「完欠應否住俸降級勸 懲」事例。分別具奏。

議准:南京戶部管倉主事,俱以三年為限,不許改差。 又議准,各省解到南京倉糧,每百石除收正秏之外, 有餘盡令糧長領回,免收平斛米石碎米亦令領回, 不必扣給官攢水兌,免其工價之費,席竹隨宜各倉 借用。

又議准:「歲徵南糧,各該無按通行司府管糧官於當 年催足,待正二月比運起兌,一齊委官,立限部運。內 有依期及故違限者,聽南京糧儲舉劾。」

又議准:「南京舊例,自五月至九月五箇月就船放支, 水兌米三十萬石,免其篩曬席竹腳錢,每石折秏三 斗,量減五升。原派水兌糧米,南直隸限三月,浙江限 四月,江西限五月六月,各運到行,委主事專管米,到 遲者不拘月分,仍發水次兌放。」

又令南京戶部將各衛官軍月糧,除二月、十月折色 外,米賤時不拘月分再放折色一月,每石折銀五錢。 仍行撫按將拖欠南糧,江西、湖廣每石徵銀五錢,浙 江每石徵銀七錢,南直隸每石徵銀六錢,速解南京 戶部交納,以備軍糧折色支用。

又令南京戶部即查倉場見在司屬官,省減二員,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