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6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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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六員監收,自劄管日起,至陞郎中,方許更替。 四十五年,添設貴州程番府管糧通判一員,於省城 駐劄。

隆慶元年議准、「各處解到南京,戶部、及總督衙門、判 定倉分限期。監管官詣倉驗收。不必會同巡倉御史 官攢,止將進收日期糧石開呈查考。如有姦弊,悉聽 糾舉。」

令南京戶部查各該監局寺等衙門米穀豆麥,果有 餘積,足彀數年支用。照依每年額派數目,每石議定 折色銀兩,行文坐派各該地方。自本年起,暫徵折色 三年。自後以三年為率,斟酌改派折色銀兩。仍依原 派定內府各衙門某項錢糧名色,登記簿籍。其該庫 收貯前項折色銀兩,著徵解戶部,接濟邊用。

又議准、南京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秏米。照舊規 每倉正米一石、加秏米八升。各該官攢以收受日月 為始、至放盡掃盤日為止。每年每石、除米一升四合。 如有虧折、方照數追賠

元年奏准「頒給延綏所屬各縣倉」印記。令該縣典史 掌管收放。

元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看倉餘丁,自 本年為始,每丁月支口糧三斗,於各倉秏米內支給。 隆慶二年議准,「南京東安四門倉,移附復成橋倉內, 止設官攢二員收支,餘六員起送另選,以後注用一 員一攢。其原設均徭腳夫等銀,照例徵解南京戶部 銀庫查照。聽南京戶部十三司并總巡、監收官、書算」 等役工食,酌量繁簡,定立名數,就於前項銀內量給, 二年鑄給。「《監督鳳陽倉》委官關防」,定以三年滿日更 替,或遇陞轉員外、郎中,亦須期滿離任。

議准、「南京戶部於各管倉分草場主事,量地遠近、定 為四差,分隸管理。仍咨吏部、查照見在年淺主事、并 堪新選者、共止定四員、註名選用、以專倉務。」

題准、南京戶部、轉行總督衙門、如遇各處解到糧米、 兩斛平收之外、准照舊仍加斛面二升。秏米照舊遞 年扣除、作正支銷

又議准:南京戶部「將各省府州縣應運糧米,酌量原 來遠近,分派倉分。如水次相去二里,每米一石,驢腳 銀二釐;每米一百石,該席一百領,每領銀五釐;貓竹 二十根,每根銀五分;正米一百石,秏米三十石為一 囤,每囤篩曬工食銀五錢三分。每米一石,進厫攞扒 工食銀三釐。」刊刻牌面,懸掛各倉門首,令各糧長通 知本處掌印官,即將前項銀兩查照糧石,將銀數秤 兌明白,印封給付部。糧官到部同批,一并投下當官 給散。各役責令馱米買席,不與糧長相干。

又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 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濕蛀損,并計虧數均賠,仍送問 罪。秏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 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 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 欠秏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 二年奏准、蘭州所屬廣積、西古城、什字川、積積灘、一 滌城、把石溝堡六倉主兵錢糧、改屬臨鞏兵備道。與 原客兵糧草一同管理

隆慶四年題准、花馬池管糧郎中、移延綏鎮駐劄、總 理該鎮錢糧。其寧固二鎮主兵錢糧、并寧夏鎮客兵 鹽引、仍聽稽查兼理鹽引勘合、送撫臣填給

隆慶五年題准、南糧每年徵派、各該撫按俱要備行 司府、坐委府佐官一員總部、督率糧戶完納、先將坐 委職名呈報、以便參劾

令每年會計南糧、派定三十萬石。遵照舊例水兌每 石加秏米二斗五升違誤到遲雖越九月仍舊水兌 不許擅改收倉務在歲收秏米七萬五千石。以抵一 月官軍俸糧。

議准:「各省糧戶解納席竹,折銀上元縣收貯,照例赴 巡倉御史註簿,各倉官支出修倉,呈請總督衙門詳 允,該縣仍申報巡倉知會。」

隆慶五年議准,「南京水兌正秏米三十七萬五千石, 內二十一萬石,本色放足三箇月,其餘一十六萬五 千石,改納折色。及行各撫按轉行司府,查照本折米 數均派,嚴限依期解納。南直隸各府并江西,每石折 銀五錢;浙江金、衢、紹三府,每石折銀七錢;杭、嘉、湖三 府,每石折銀六錢,解南京戶部,以備官軍折銀支用。」 隆慶五年議准「順永二府所屬州縣、自隆慶六年為 始一應起存京邊稅糧馬草并備邊子粒衛所關營 屯米豆秋青馬草等項銀兩,悉照議解赴各倉場上 納本色。其中間應該起運各衙門并存留額多用」及 協濟各鎮應給應扣者,通候會計日咨劄太倉銀庫 照數扣除補給其沿邊倉場攢典。務「要本地殷實人 民,取具干連保結,方許上納參充。」

五年題准鑄給遼東通判關防三顆。在西路者,分管 廣寧、前、錦、義、高平;在東路者,分管遼陽、開原;在岫岩 者,分管金、海、蓋各倉庫